為提高社會公眾對金融犯罪的認知度,我司將分期開展“案防與內控”系列宣傳,通過典型案例分析講解金融犯罪相關知識,敬請關注。
一、典型案例
1.個人違規收受業務中介費
甲知曉某公司有融資需求,其作為融資中介與對方進行初步溝通并談妥中介費后,遂請A租賃公司(民營)客戶經理乙進行具體洽談,同時告知乙事后會有服務費。客戶經理乙利用職務便利,最終促成某公司與A租賃公司的融資項目。事后,甲收到融資中介費后向乙行賄共計206萬元。客戶經理乙的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。
2.個人協助虛構融資租賃項目材料
某公司為了騙取B租賃公司(民營)的融資款,虛報電腦數量,虛構網吧經營權,虛構財務數據。B租賃公司(民營)客戶經理丙為了完成本年度的績效考核任務,協助某公司虛構事實、隱瞞真相,幫助其騙取B租賃公司的融資款,后資金鏈斷裂無法償還租金直至案發。某公司與客戶經理丙的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的共同犯罪。
3.個人利用職務便利“拿差價”
C租賃公司(民營)的客戶經理丁在處置公司二手設備過程中,租賃物的市場價格為100萬元,經客戶經理與意向買家前期協商,最終確定的租賃物交易價格為110萬元。客戶經理丁向C租賃公司匯報的最終交易價格為100萬元,并要求意向買家簽訂100萬元的租賃物買賣合同,100萬元是由意向買家支付給C租賃公司,另外10萬元直接付給客戶經理丁。客戶經理丁的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。
二、案例評析
近年來,我國與融資租賃相關的犯罪成多發趨勢,金融從業人員“內內勾結”或與社會人員“內外勾結”作案突出。金融類的職務侵占、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、挪用資金、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類案件高發,針對行業亂象,金融機構須進一步加強案件防控管理,強化對金融從業人員的案防與合規教育,進一步提高金融從業人員的自律意識及法律意識。
上述案例中,甲、乙、丙、丁四人接觸到的罪名有如下三種:
1.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
公司、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,為他人謀取利益,數額較大的行為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:公司、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,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,為他人謀取利益,數額較大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罰金;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;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
2.合同詐騙罪
在簽訂、履行合同過程中,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,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,數額較大的行為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: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在簽訂、履行合同過程中,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,數額較大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;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;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,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。
3.職務侵占罪
公司、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,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,數額較大的行為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:公司、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,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,數額較大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罰金;數額巨大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;數額特別巨大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